

1981年,一個由馬來西亞、瑞士以及西德成員組成的 SAMA 聯合集團(SAMA Consortium),發表了一份《電力大藍圖研究報告》(Electricity Masterplan Study)。其中一幅地圖,清楚列明砂拉越境內52處可以進行水力發電工程的地點(見圖一及圖二)。這份研究報告,為馬來西亞政府提供了把砂拉越水電資源“物盡其用”的重要參考。
政府打算什麼時候在哪一點建壩,就視乎利益相關各方的算盤。脆弱的環境管制,使得這樣的建設不但在國內不會被視為災難,更是吸引許多外國重工業集團,將他們在先進國碰壁的高耗電和高污染工程計劃,搬到砂拉越。
那一年,也是馬哈迪和泰益走馬上任的時候。
在那地圖,估計發電量達四位數兆瓦的地點有三個:BALU037,2580兆瓦;BALE095,1400兆瓦;BARA306,1000兆瓦。這三個工程,就是巴貢(Bakun)、巴列(Baleh),以及巴南(Baram)。
Long Na’ah 這個村莊,就是最靠近計劃中的巴南壩址的一個加央族(Kayan)原住民村莊。倘若水壩建成,26個村莊將被淹沒(見圖三),Long Na’ah 是首當其衝。

跟隨當今巴南(Baramkini)團隊進入砂拉越內陸,我終於親眼見到Long Na’ah這村莊。
在砂拉越,從巴當艾(Batang Ai)水壩工程開始,建壩計劃就離不開貪污和剝削。受工程影響的原住民社群,即使是多數人表明反對,這計劃依然會進行。選擇抵抗的,遲早會因著家園被大水淹沒而離開。選擇妥協的,會發現政府或電力公司許下的承諾是空頭支票。
建壩過程的森林砍伐,意味著一大筆樹桐橫財,自然成為政治領袖的朋黨財路。伐木業和種植業造成的淤泥累積和土壤流失如何影響水壩安全,以致政府招徠的高耗電外資如何造成污染危機,在國內媒體從不被當作是重大議題或醜聞。
巴南工程倘若開動,肯定是在累積多年的危機上面再擱一籮計時炸彈,縱使住在城鎮地區的砂拉越人很可能不會這麼想。反對巴南大壩工程的人們面對的,是一只多頭巨獸。
大壩陰影下的村莊
四驅車隊在狹窄崎嶇的山路前進。從 Long Liam 到 Long Na’ah,途中山蠻起伏。巴南河如果被水壩攔截,將形成一個389平方公裡的大湖,是新加坡面積的一半。那時候,這些群山將變成群島。
抵達 Long Na’ah 的時候已經是黃昏,從渡頭望去對岸,它像是在護城河圍繞著的城寨。加央語的“long”是河口的意思。這裡的河口,是指大河的支流和主流彙合之處。“Na’ah”是岩石,村子名字翻譯成中文,大概就叫做“石頭河口村”。

我們一行人在那裡享用了晚餐,入夜之後就在長屋走廊辦對話會。內陸村長都是政府委任,基本上對國陣政權唯命是從。即使村民表明意願拒絕村長人選,或要求政府委任眾人支持的領袖為村長,通常是無濟於事。
各個村長在接待外人的時候,尤其面對與國陣對立的政黨或非政府組織,外交手段就因人而異。有些村長只是不准許使用村內會堂辦對話會,在村民家門口的走廊就沒問題。在國陣堡壘區,村長可以干脆下逐客令。
這一趟的當今巴南團隊,除了來自西馬和香港的一群“外人”,還有3位來自 Long Laput 的加央族朋友們。他們當中,菲利(Philip Jau)是反大壩工程先鋒。一直以來,國陣在 Long Laput可說是屢戰屢敗,這地方自然就成為反大壩運動一個重要據點。
菲利(見圖)在每一場對話會,強調的不外是水壩問題、土地問題、發展問題,勾畫出內陸社群長期面對的基本人權危機。
水壩與發展的謊言
建水壩帶來發展,不好嗎?拒絕政府策劃的發展,豈不就是內陸設施如此破陋的原因嗎?過了這麼多年,內陸人竟然還拒絕水壩、拒絕發展,這豈不是把自己陷入困境嗎?“原住民的抗爭”對許多人而言,差不多就是這樣的畫面。
事實上,反對大壩工程的內陸人並沒有拒絕發展。他們拒絕的,是政府和財團以“發展”為旗號的長期剝削。內陸社區和道路的建設破陋,就是多年來政府承諾貨不對辦的例子。“水壩工程帶來發展”,是從巴當艾工程開始就一直沿用至今的謊言。
政府在80年代開始計劃建造巴貢大壩的時候,就拋出一籮筐的甜言蜜語,其中包括透過橫跨南中國海的海底電纜將電力輸送到全國,甚至將剩余的電力賣給鄰國。
結果,電纜計劃無法實現,而“為全國和東南亞供應電力”的吹擂說詞終於劃上句點。砂拉越大壩越建越多,不見得會對內陸鄉鎮帶來什麼好處,卻肯定會給政府用來吸引煉鋁廠之類的高耗電工業。直到如今,內陸村莊和小鎮依然還得靠發電機來照明。
在內陸村子,四處可見到藍色的大水箱。許多位於河流沿岸地帶的村子,村民在大約90年代開始就目睹清澈見底的河水逐漸變成黃泥水。其中原因,是缺乏管制的伐木業和種植業。

如今,這些地方的河水已經不適合飲用。有些村子還能夠依靠山溪取水,大多數則依賴雨水,將之儲存在藍色大水箱。在旱季,村民就必須到小鎮購買瓶裝過濾水。
零度水壩安全意識
“我們主張建造微型水壩。然而,即使是微型水壩,政府一樣是做得一團糟。柯晉微型水壩工程(Kejin Hydro)就是一個例子。這項政府贊助的計劃,耗資1500萬令吉。他們建造發電機廠房的地方,經常發生水患。我告訴他們這問題,他們卻寧願聽取中國工程師的意見。結果,後來真的淹水了。要建水壩,總得參考當地人對地理環境的認識吧?”
聽菲利這麼說,我突然感到一股寒意。我想起意大利的維昂特大壩(Vajont Dam)慘劇。
二戰結束後,意大利政府計劃在托克山(Monte Toc)山腳建一座大壩,以解決國內電供問題。負責建造這大壩的電力公司,不但與執政黨關系親密,還壟斷了意大利東北地區的電供市場。托克山頻頻發生土崩,在當地社群是被稱為“癲山”、“腐山”、“行走山”。在這樣的地方建大壩,當地居民當然是群起抗議。
然而,意大利政府的回應,是以警察鎮壓村民,以訴訟壓制報章輿論,把大壩粉刷成絕對安全的偉大工程。1962年10月9日,一場嚴重的山崩,造成巨大的山體往大壩水庫崩下,激起150米高的巨浪。位於水庫下游的數個小鎮被洪水夷為平地,大約2100人不幸罹難,只有73人僥幸生還。
馬來西亞各地大小水壩,如今總數是75座。其中有紅坭山水壩那樣的百年老壩,也有像巴貢和穆倫那樣的巨型大壩。然而,我國至今未有一套水壩安全規制,各壩臨近鄉鎮也未有任何緊急措施以應對潰壩之類的事故。
我們一行人探訪的幾個內陸村莊,要使用手機就得像“捉鬼英雄”(Ghostbusters)那樣在村子裡四處測試。在 Long Luyang,鄰近油棕園丘是唯一可用手機撥打電話的地方。如果巴南水壩發生什麼事故,水庫下游的內陸村莊肯定是完全收不到消息。加上道路崎嶇,緊急疏散是近乎不可能。既然內陸村子的消息傳不出來,美裡市民就只有坐以待斃。
下游城鎮齒寒之憂
從務實角度來說,砂拉越河流下游城鎮的命運,是與上游內陸村莊的民生緊系,是唇亡齒寒的關系。城鎮貪污生態泛濫,人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姑息或支持伐木業和種植業的無節制開發,對原住民家園土地被剝奪的事件袖手旁觀甚至說是“發展的代價”,他們遲早要面對長久醞釀形成的環境災難。
因此,捍衛內陸人的基本權益,是下游城鎮人們保命的本錢。不幸的是,這本錢數十年來已經是處於破產狀態。
2007年6月30日,馬來西亞作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成員,對《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表示支持。然而,在同年8月11日,砂拉越能源公司就在北京向中國三峽發展公司發出穆倫大壩工程授標函,同時與中國三峽總公司簽訂穆倫工程合作備忘錄。在9月11日,馬來西亞代表在第61屆聯合國大會再次表態支持原住民權利宣言。
10月28和29日,“中國—東盟電力合作與發展論壇”在中國南寧舉行,砂拉越能源公司執行董事阿都阿茲(Abdul Aziz Husain)首次透露,砂拉越在2008年至2020年,將進行12項水力發電工程計劃。其中11項工程是興建新水壩,另一項是巴當艾水壩的擴建。
馬來西亞聯邦政府、砂拉越州政府、以及砂拉越能源公司,明顯的不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放在眼裡,純粹是逢場作戲。然而,這場戲的舞台,早在巴貢計劃的時候就已經搭建好。
環評該如何進行?
環境影響評估(EIA),或簡稱環評,在1988年愚人節,正式成為馬來西亞聯邦《1974年環境素質法案》的一部分。從那時候開始,任何足以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工程,一旦與《1987年環境素質法令(指定活動)(環境影響評估)》列出的情況吻合,發展方就必須向環境局呈交詳細環評報告書(DEIA),將之公開給公眾閱覽並提出意見或批評,然後經過環境局局長的批准,才可以進行工程。

1994年1月30日,在完全沒經過公開招標以及環境評估的情況下,馬哈迪宣布巴貢大壩工程正式推行。很“湊巧”的,就在這時候,聯邦和政府和砂拉越州政府開始逐步修訂環境法律。
那一年7月5日,砂拉越州政府也開始在環境法律添加環評程序。砂拉越天然資源與環境局(NREB)制定了一套《1994年天然資源與環境法令(指定活動)》。這法令是列明需要經過NREB批准的特定建築工程活動,以及相關申請程序。這程序,包括呈交環評報告給NREB審核。然而,與聯邦版本不同的是,這裡完全沒有公眾閱覽環節。
這意味著,在砂拉越,任何工程計劃環評報告,只需經過NREB批准就行了。公眾是否有機會一睹環評報告內容,完全在於發展方的意願。建築工程環評報告沒經過公眾閱覽和接納,是完全合法。
易言之,砂州環境法律,是不包含公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對那些受到大壩工程影響的原住民而言,這時候剩下的申述管道,就只有聯邦政府環境法律,以及聯邦法院。然而,這僅剩的管道,很快就被奪走。
1995年3月27日,巴貢工程第一份環評報告在未曾公開給公眾閱覽的情況下,獲得馬來西亞環境局通過。就在當天,時任科學工藝及環境部長劉賢鎮制定了一條《1995年環境素質法令(指定活動)(環境影響評估)(修訂)》,指明砂拉越州《1994年天然資源與環境法令(指定活動)》指定的各種事項不受聯邦環境素質法令所約束。
簡單來說,聯邦環境法令,從1987版本修訂成1995版本之後,砂拉越環境法律管的東西,聯邦環境法律管不著。所以,在砂拉越的工程完全沒公開環評報告,聯邦法院沒權力說這是犯規。
又很“湊巧”的,砂拉越環境法律管了而聯邦環境法律不可以再管的工程,包括了水壩。
文章来源:当今大马
墨人,自由撰稿人。曾在报社打杂。平时挖掘环境课题资料。闲时以欣赏歌剧的眼光享受和评论电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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